RESEARCH · 合同条款

不可抗力条款:
写「免责」两个字,等于没写

合同里常有三行字: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或不能履行,双方互不承担责任。


很多人以为这是给自己加了一层保护。其实它什么都没加,法律本来就是这么规定的。真正决定能不能免掉责任的,是这句话后面没写的部分:通知什么时候发、证明谁来出、免到什么程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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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铠涉外法律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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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11-04
01

这句话本来就在法条里

《民法典》第 180 条和第 590 条已经把规则定好了。合同里那一句,多数时候只是把法条抄了一遍。

第 180 条: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第 590 条: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,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应当及时通知对方,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,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。

所以「写了才免责」是个误解,不写也免责。合同里那一句的真实作用只有两个:一是把「及时」「合理期限」这类模糊词换成具体天数;二是把免责之后的处理方式提前约定,省掉事后扯皮。

反过来,如果条款写歪了,还会缩水。见过这样的写法:只有「自然灾害」四个字。疫情、政府停工令、出口管制全都不在里面。真出了事,对方一句「这不算自然灾害」就把整条堵死了。

三个「不能」,是并列的

第 180 条给的定义是「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」。三个要件并列,缺一个都不成立。这一条在裁判里被拆得很细,值得逐一看。

不能预见,卡的是签约时点。事件在签约前已经公开、已经进入行业常识的,不算。2020 年 3 月之后签的合同再主张「疫情不可预见」,基本不会被接受。

不能避免,卡的是有没有替代方案。同样一条航线堵了,有的企业改港出运成功,有的原地等。前者很难主张不能避免,因为事实证明有办法。

不能克服,卡的是成本与可能性的边界。这里的判断标准不是「贵不贵」,而是「做不做得到」。原材料涨了三成,做得到,只是利润薄了,属商业风险;工厂被政府封了,做不到,才叫不能克服。

2021 年多地限电,外贸工厂交不出货,一大批主张涌进法院。落在「政府有序用电通知」上的,有的被认;落在「电价上涨、成本上升」上的,基本不认。同一场限电,两种命运,区别就在这三个要件被拆开之后各自落在哪一边。

疫情之后,口径在收紧

2020 年上半年,不可抗力的主张很容易被接受,法院也倾向于给宽口径。2021 年之后开始分层:封控导致工厂停工,认;物流受阻导致迟延,要看有没有替代路径;市场需求下降、订单取消,通常不认,那是商业风险。

这个变化说明一件事:不可抗力审的不是「事情有多严重」,而是「你有没有别的办法」。事情越严重但办法越多,越难成立。

02

输在通知的,比输在事件的多

590 条要求的是「及时」通知,不是「事后」通知。晚发的通知,效力接近于没发。

实务中败诉的理由,最常见的不是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,而是通知没做,或者做了但拿不出证据。

起算点从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」开始。工厂被封的当天、船公司取消航次的通知到达当天,就是起算日。等到交货期过了、对方来催了,才补一封「因疫情无法交货」,法院通常不认,因为对方已经错过了替代采购的窗口,损失被放大了。

证明这块,国内企业最常用的是贸促会的「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」。这份文件的性质要说清楚:它证明「某地发生了某事」这个事实,不证明「这件事在法律上构成不可抗力」,也不证明「你因此无法履行」。后两个判断权在法院或仲裁庭手上,证明书替代不了。

完整的证据链通常是三样:事件本身的官方文件,比如政府公告、气象证明、船公司停航通知;事件与你无法履行之间的因果,比如停产记录、原料断供记录、替代供应商询价记录;以及通知的送达凭证。

第三条最容易被漏掉。邮件发出去不等于送达,微信发出去更难证明。合同里约定通知方式和送达地址,价值就在这一步——有个明确的邮箱、明确的地址,送达这件事才不需要单独打一场官司。

  • 官方文件:政府公告、行业主管部门通知、气象或海事部门证明
  • 因果材料:停产通知、排产记录、原料断供记录、替代方案询价与回复
  • 送达凭证:邮件回执、快递签收、合同约定的通知邮箱往来记录
03

免到什么程度:三段,不是一句

「互不承担责任」是句笼统的话。真到算账的时候,是分段处理的。

第一段,免责范围。590 条写的是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」,取决于影响程度。完全不能履行的,全部免;只能部分履行的,只免对应部分。不存在「发生了不可抗力,全部责任一笔勾销」这回事。

第二段,已经产生的义务不免。货已经发了两批,只是第三批交不出,前两批的货款照样要付。这一条在实践里被援引得极频繁——很多争议的本质是买方把不可抗力当成拒付全部货款的理由,而它能免的只是迟延交付那部分责任。

第三段,迟延之后才发生的,不免。590 条第 2 款: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,不免除其违约责任。交期已经过了,再来一场台风,责任仍然是你的。这一款的逻辑很朴素:如果按时履行,本来不会撞上这件事。

再说解除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可以解除(第 563 条第 1 项)。注意限定词是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」,不是「晚交货」。晚了两个月但货仍然有用,通常只能主张免责,不能解除。目的落空的典型是季节性商品:圣诞灯饰十二月到港,合同目的确实落空了。

解除之后还有一步常被跳过:已履行部分怎么办。按第 566 条走恢复原状、折价补偿、损失分担。跨境交易里货物已经在海上,恢复原状基本做不到,最后都折算成钱。所以解除之前先算一遍账,比解除之后再吵更省事。

04

情势变更:另一条路,门槛更高

第 533 条不是自动生效的条款,它是一个请求权,而且要经过再协商这一步。

合同成立后,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,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,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;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

三个关键词。无法预见,与不可抗力同义;不属于商业风险,这是最常被驳的点;明显不公平,「明显」没有量化标准,法院通常要求履行利益严重失衡,而不是利润变薄。

一句话区分两者:不可抗力解决「履行不能」,情势变更解决「履行太贵」。前者是事实判断,后者是公平判断。

程序上也不一样。不可抗力是抗辩,对方起诉时拿出来就行;情势变更是请求,得主动提,而且要先经过再协商。不少案子卡在「没有协商记录」这一步——直接起诉要求变更,法院会问一句:你跟对方谈过没有。

涉外合同还要多考虑一层。如果适用英国法,没有与情势变更对应的制度,最接近的是 frustration,而 frustration 的门槛极高,要求合同目的彻底落空,仅仅成本上升远远不够。所以跨境合同与其指望法定制度,不如在合同里直接写一条 hardship 条款,约定重新谈判的触发条件和谈不成时的退出方式。

05

条款里真正有增量的三个位置

抄法条没有意义。有价值的是把三个模糊点定死:范围、通知、后果。

范围。两种写法。列举式把事件类型写清楚:战争、动乱、政府行为、自然灾害、瘟疫、罢工、禁运、出口管制。概括式直接引「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、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」。列举式的确定性高,但漏掉的类型主张不了;概括式灵活,但每次都要先打一场定义仗。折中的做法是列举加一句「以及其他性质类似的客观情况」,把兜底留给自己。

通知。写「事件发生后 X 日内书面通知,说明事件性质、影响范围和预计持续时间;未在期限内通知的,不得援引本条免责」。X 取 7 到 15 天比较常见。整条里最有价值的就是这半句——它把「及时」这个含糊的法定标准变成了可核对的时间点。

证明。写「主张方应在通知后 X 日内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」。至于是哪个机构,跨境合同通常写商会、政府部门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。这一句同时也是给对方的约束:将来它拿一份自己公司出的说明来主张免责,你有据可依。

后果。写「连续超过 X 日仍无法履行的,任何一方可解除合同」。这给了一个确定的退出时间,避免合同长期僵在「再等等」。没有这一句,双方都不愿先提解除,因为谁先提谁承担违约风险,最后拖到两败俱伤。

还有一个细节:把「替代履行」写进去。要求受影响方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,减损不力的部分不能免责。这一条对自己也是保护——对方不能因为一场台风,把所有损失都推过来。

常见情形通常能否主张关键看什么
政府封控、停工令 多数可以 有无官方文件、是否覆盖你的厂区、能否异地生产
港口拥堵、船期取消 视情况 是否提前订舱、有无替代航线、是否及时通知
限电、能源短缺 部分可以 有政府有序用电通知的较易成立;单纯电价上涨不行
原材料涨价 通常不行 属商业风险,可预见、可转嫁
汇率剧烈波动 通常不行 除非合同另有汇率分担条款
罢工 视主体 对方工厂或港口罢工较易成立;本方工厂罢工不免责
签约后新增的制裁、出口管制 较易成立 公布时间是否在签约之后、是否直接指向本交易
06

已经出事了,先做哪一步

顺序比措辞重要。先固定通知,再谈免责,最后才是赔多少。

  1. 发通知,哪怕已经晚了

    写明知道事件的时间、当时为什么没发(通讯中断、政府未公布、客户未告知)。晚发的通知不完美,但比没有强,它至少确立了主张的时间点。

  2. 把减损动作做出来

    找替代供应商、改港、分批出运,任何一项有记录的尝试,都会在责任分配上加分。反过来,什么都不做等着对方理解,减损义务这一关先过不去。

  3. 算清对方的实际损失

    不可抗力免的是违约责任,不是所有损失都归对方。对方主张替代采购差价或停产损失,要看合同有没有责任限制条款,也要看因果关系是否成立。差价是它自己决定高价补货造成的,还是市场普遍价格,结论不同。

  4. 判断要不要解除

    对方已经明确不接受迟延的,继续拖只会扩大损失。解除的时点和方式要书面,别用电话谈。解除通知到达即生效,发出去之前先想清楚。

  5. 留一份时间线

    把签约、事件发生、通知、对方回复、替代方案、最终交付按日期排一行。这份时间线既是对内的复盘,也是将来任何程序的骨架。

还有一个反向的思路。如果对方援引不可抗力不付货款,先别急着接受,要求它说明事件与付款能力之间的因果。不可抗力影响的通常是生产与交付,不是付款——账户能不能转账,跟洪水没关系。这一问经常能把局面拉回来。

07

常见问题

合同里没写不可抗力,出了事还能免责吗?
能。第 180 条、第 590 条是法定规则,不写也适用。写的作用是把通知期限、证明要求、解除条件具体化,让事后不必再争「什么叫及时」。反过来,条款把范围写窄了(比如只写自然灾害),反而会缩小法定范围。
疫情到底算不算不可抗力?
看具体影响,不看事件名称。政府封控导致工厂停工,通常可以;订单减少、需求下降通常不行,属商业风险。2021 年之后法院的口径明显收紧,同一件事在不同时间点签的合同,结论可能相反。
对方一句「不可抗力」就不付钱了,怎么办?
先要求它证明事件与付款义务之间的因果。不可抗力影响的多是生产和交付,付不付款通常与事件无关。同时核对合同里的通知期限——超过期限未通知的,按约定不得援引免责。
贸促会的不可抗力证明书够用吗?
它是证据之一,不是结论。证明书说明某地发生了某事,不说明这件事构成法律上的不可抗力,也不说明你因此无法履行。因果部分要靠自己的停产记录、物流记录、替代方案记录来补。
已经迟延了才发生不可抗力,还有用吗?
通常没有。第 590 条第 2 款明确,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,不免除违约责任。这一款的逻辑是:按时履行本来不会撞上。想主张,只能从「迟延本身也是前一个不可抗力造成的」这条链条上找,难度大得多。
合同约定适用外国法,规则一样吗?
不一样。普通法系没有不可抗力法定制度,最接近的是 frustration,要求合同目的彻底落空,门槛远高于中国法。这类合同基本靠条款本身,所以 force majeure 条款写得多细,直接决定有没有保护。

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,依据截至 2026-11-04 有效的法律法规与公开裁判观点,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。个案处理需结合完整材料另行判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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